(2016)黔2627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蒲德金、蒲德玉等与龙家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德金,蒲德玉,蒲德坪,龙家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7民初1265号原告蒲德金,农民。原告蒲德玉,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光美,天柱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蒲德坪,农民。被告龙家华,农民。委托代理人龙运仙,天柱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德金、蒲德玉、蒲德坪诉被告龙家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2016年10月9日原告蒲德金、蒲德玉、蒲德坪以证据欠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德金、蒲德玉、蒲德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蒲德金、蒲德玉、蒲德坪负担。审判员 姚希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