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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27民初12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蒲德金、蒲德玉等与龙家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德金,蒲德玉,蒲德坪,龙家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天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27民初1265号原告蒲德金,农民。原告蒲德玉,农民。委托代理人刘光美,天柱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蒲德坪,农民。被告龙家华,农民。委托代理人龙运仙,天柱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德金、蒲德玉、蒲德坪诉被告龙家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2016年10月9日原告蒲德金、蒲德玉、蒲德坪以证据欠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德金、蒲德玉、蒲德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蒲德金、蒲德玉、蒲德坪负担。审判员  姚希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