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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1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波与XX、王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波,XX,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1387号申请执行人李波。被执行人XX。被执行人王军。申请执行人李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XX、王军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30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军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部分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00元案款。被执行人XX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XX、王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03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夏记香执 行 员  孙 静执 行 员  曹 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