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高庆辉与石雅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庆辉,石雅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033号原告:高庆辉,男,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媛,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雅星,男,198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原告高庆辉与被告石雅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萍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 萍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罗晓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