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民辖终12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潘文安、潘文锦等与潘文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文辉,潘文安,潘文锦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文辉,住广东省佛山市。委托代理人:潘炎海,住广东省佛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文安,住广东省佛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文锦,住广东省佛山市。上诉人潘文辉因与被上诉人潘文安、潘文锦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556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影响面大,应由中级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审理为宜,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四条规定:“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法定继承遗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讼争的主要遗产系位于佛山市石湾镇榴苑三街十一座503房的房产,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