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执20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胡加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胡加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03执2068号申请执行人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李渔东路1866号,组织机构代码:002599467。法定代表人魏剑斌。被执行人胡加建,男,1964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03刑初00278号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罚金100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黎兴琴在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有保证金可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胡加建在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金建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翁晓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