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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赵晓东与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东,张晓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1806号原告:赵晓东,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晓东,男,汉族,农民。赵晓东与张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晓东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保全费270.00元,由原告赵晓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梓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