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1民初3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01
案件名称
任德庆与任克敬、任晓萍、任克礼、王聪、马啸源、赵桂仁、姜云、姜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德庆,任克敬,任晓萍,任克礼,王聪,马啸源,赵桂仁,姜云,姜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1民初3132号原告:任德庆,男,196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口市。被告:任克敬,男,53岁,住龙口市。被告:任晓萍,女,28岁,住龙口市。被告:任克礼,男,48岁,住龙口市。被告:王聪,男,20岁,住龙口市。被告:马啸源,男,24岁,住龙口市。被告:赵桂仁,男,18岁,住龙口市。被告:姜云,男,25岁,住龙口市。被告:姜勇,男,36岁,住龙口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德庆诉被告任克敬、任晓萍、任克礼、王聪、马啸源、赵桂仁、姜云、姜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德庆撤回对被告任克敬、任晓萍、任克礼、王聪、马啸源、赵桂仁、姜云、姜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德庆承担。审 判 长 李成勇人民陪审员 李德福人民陪审员 曹贻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德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