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初81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卢明钢与徐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明钢,徐微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8194号原告:卢明钢,男,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现住乐清市。被告:徐微微,女,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卢明钢与被告徐微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1月17日,被告徐微微向原告现金借款4万元,由被告徐微微出具领款收据一份交向原告收执,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徐微微拒不偿还借款,遂诉至法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微微应偿还原告卢明钢借款本金4万元,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被告徐微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银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支培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