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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民初69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原告蔺方方诉被告西安公路交大建设监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蔺方方,西安公路交大建设监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3民初6982号原告:蔺方方,女,1984年3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公路交大建设监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路中段长安大学内。法定代表人:撒民力,会长。委托代理人:崔斌,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珍,陕西朱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蔺方方与被告西安公路交大建设监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蔺方方诉称,原告自2015年3月5日入职被告公司,但被告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办理社会保险。2016年3月15日,被告通知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出具书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4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29100.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5年3月至2016年5月期间未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损失11904.75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5291元;4、返还原告大专毕业证、助理工程师证、监理员培训证;5、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西安公路交大建设监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所在地在西安市雁塔区,劳动合同履行地在宁夏。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潘荣审 判 员  车乐代理审判员  刘曼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