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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修光与被执行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修光,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22执717号申请执行人:何修光,男,汉族,生于1950年4月19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2819500419XXXX。被执行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80009XXXX。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2015)武胜民初字第2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五支行5100145820805151XXXX账户存款19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谢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举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