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22民初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袁惠桃与黄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惠桃,黄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354号之一原告:袁惠桃,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码:×××3984。被告:黄海彬,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码:×××0397。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惠桃诉被告黄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惠桃以另寻途径解决双方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惠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星辉代理审判员 邱烨强代理审判员 徐友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