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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民初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袁惠桃与黄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惠桃,黄海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354号之一原告:袁惠桃,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码:×××3984。被告:黄海彬,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码:×××0397。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惠桃诉被告黄海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惠桃以另寻途径解决双方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惠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星辉代理审判员  邱烨强代理审判员  徐友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邓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