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3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李强与张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强,张含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3民初1707号原告李强,男,汉族,1964年10月29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张含杰,男,汉族,1973年9月13日出生,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强诉被告张含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审理认为,原告李强自愿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8元,减半收取51.29元,由原告李强负担。审判员朝宝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高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