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嘉兴市九格广告有限公司与桐乡市宝润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九格广告有限公司,桐乡市宝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3民初3612号原告:嘉兴市九格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东路丰润国际商务中心805号。组织机构代码05424364-9法定代表人:许云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茹亚琴,浙江靖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乡市宝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濮院镇齐宏路2号1幢(环贸中心)五楼111-1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5753299745法定代表人:姜湾湾。原告嘉兴市九格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桐乡市宝润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桐乡市宝润贸易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制作安装费3657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嘉兴市九格广告有限公司按照被告桐乡市宝润贸易有限公司的要求制作广告并安装。2015年12月7日,原告将广告的制作费用清单交付被告,被告在清单上加盖公章,确认制作费共计56575元,还应支付原告36575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桐乡市宝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市九格广告有限公司制作费365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14元,由被告桐乡市宝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沈蒙岚审 判 员 吕 磊人民 陪 审员 马佩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晓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