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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22民初8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东安县日不落量贩娱乐城与黄春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安县日不落量贩娱乐城,黄春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22民初817号原告:东安县日不落量贩娱乐城。业主:莫凌刚,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蒋勇志,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腾,湖南人和人(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春玉,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少波,湖南慎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东安县日不落量贩娱乐城与被告黄春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安县日不落量贩娱乐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勇志、潘腾、被告黄春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少波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东安县日不落量贩娱乐城业主莫凌刚因特别授权,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安县日不落量贩娱乐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不予支付东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东劳人仲案字(2016)第011号仲裁书中第1至4项款项;2.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告黄春玉的全部仲裁申请请求;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2月17日,被告应聘到原告服务员工作岗位,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对基本工资、工作地点做了约定。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依约按月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并充分保障了被告的休息休假权利。原告根据实际需要并经被告同意,以社保津贴的形式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社保费用部分支付给被告。2016年3月22日,原告告知被告暂时休假一段时间,但被告确以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为由于同月31日向东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原告在收到被告仲裁申请书后,立即告知被告双方并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并以电话、书面通知告知被告回原告处上班,但被告一直拒绝回原告处上班。而东安县仲裁委仅根据被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工作牌就做出原告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费用、被告每月仅休假两天的认定,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处。被告黄春玉辩称:被告与原告东安县日不落量贩娱乐城自2013年2月17日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在原告处从事服务员工作。2013年9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每月为1,700元,工作岗位为服务员,工作地点为东安县日不落量贩娱乐城。被告在工作期间,兢兢业业,恪尽职守,每月只休息2天。2014年因被告表现突出,原告提拔被告担任领班职务,工资提高为每月2,400元。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原告未为被告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2016年3月22日,原告突然通知被告第二天不用来公司上班,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为此,被告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1.基本养老保险金17,760元;2.休息日工资报酬25,520元;3.失业保险金7,004元;4.赔偿金16,800元;5.双倍工资10,200元。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劳动合同》,拟证实原、被告于2013年9月16日签订无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期限自2013年2月17日起,被告的基本月工资1500元,工作岗位为服务员岗位,工作地点为东安县日不落量贩娱乐城签订的劳务合同,双方约定了8小时工作制度,每月休息2天等;证据2、快递单寄件人存根,拟证实原告2016年6月25日留存了邮寄单存根。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被告认为与本案无关,被告不清楚其内容。本院认为,该证据是寄件人留存的存根,没有收件人签收的回执相佐证,不能证实该邮件寄件人是否寄出,也不能证实该邮件收件人是否收到,故该证据不予采信。被告围绕自己的答辩意见依法提交了下列证据: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实被告主体资格。证据2、被告黄春玉工作牌,拟证实黄春玉担任服务部领班一职。证据3、《劳动合同》,拟证实原、被告于2013年9月16日签订无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期限自2013年2月17日起,被告的基本月工资1500元,工作岗位为服务员岗位,工作地点为东安县日不落量贩娱乐城签订的劳务合同,双方约定了8小时工作制度,每月休息2天等。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月17日,原告东安县日不落量贩娱乐城雇请被告黄春玉在该娱乐城从事服务员工作。2013年9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原告的工作地点为东安县日不落量贩娱乐城,工作岗位为服务员岗位,每天工作8小时,每月休息2天,每月基本工资1,500元等内容。2016年3月22日,原告通知被告从次日起不再上班。2016年3月之后,原告停发被告工资。被告工作期间,原告没有到相关部门为被告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也没有为被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此,被告向东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2016年6月12日,东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了东劳人仲案字(2016)第011号仲裁裁决,裁决如下:一、裁决被申请人(原告)为申请人(被告)缴纳2013年2月至2016年月期间的养老保险,具体金额以劳动社保站计算为准,由此所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由用人单位负担;二、裁决被申请人(原告)支付给申请人(被告)休息日工资5520元人民币;三、裁决被申请人(原告)支付给申请人(被告)失业保险金待遇7004元人民币;四、裁决被申请人(原告)支付给申请人违(被告)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800元人民币;五、驳回申请人(被告)第五项请求。仲裁下达后,原告不服,向本院起诉,要求依法判处。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有1、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解除?2、用工期间,原告没有给被告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如何处理?3、赔偿范围有哪些?现评析如下: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的问题。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应依法进行。2016年3月22日,原告通知被告从次日起不再上班,并2016年4月份起停发了被告的工资,事实上解除了劳动合同。原告在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合同时,既没有在30日前书面通知被告,也没有告知被告存在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2、用工期间,原告没有给被告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如何处理的问题。用工期间,用人单位没有给劳动者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赔偿劳动者相应的损失。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但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缴纳或处罚。本案中,原告没有给被告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导致被告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应赔偿其相应的损失。因被告没有提供相关证据,其损失本院无法确定,对此项损失本案不予处理。若被告主张此权利,可与原告协商解决,或在有证据的情形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3、赔偿范围的问题。①原告未按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解除了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应给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2倍支付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原、被告于2013年2月17日形成劳动关系,至2016年3月22日劳动合同解除,被告的工作年限为3年又1个月零5天,原告应给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1,500元×3.5个月×2倍=10,500元。②原告未依法为被告缴纳失业保险,导致被告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导致被告遭受此损失,原告应该对被告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法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本案中被告在原告处工作3年又1个月,按比例折算9个月为宜。因此,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失业保险待遇赔偿1,030元(永州市标准)×80%×9个月=7,776元。③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2月17日建立劳动关系,于2013年9月16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应向被告双倍支付工资7个月,除己支付的工资外,还应支付工资1,500元×7个月=10,500元。④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5.5天)的工时制度。被告的工作年限为3年又1个月零5天,折算为1,130天、161周,被告在用工期间的休息日为1.5天×161周=242天,而实际休息日为2天×37个月=74天。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原告应支付被告休息日工作报酬1500元÷21.75天×(242天-74天)×200%=23,272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七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东安县日不落量贩娱乐城给付被告黄春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500元;二、原告东安县日不落量贩娱乐城给付被告黄春玉失业保险赔偿金7,776元;三、原告东安县日不落量贩娱乐城给付被告黄春玉未定期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0,500元;四、原告东安县日不落量贩娱乐城给付被告黄春玉休息日工作双倍工资23,272元;五、驳回原告东安县日不落量贩娱乐城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东安县日不落量贩娱乐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席光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蒋 瑾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4、《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