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闫少平与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少平,丁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2108号原告:闫少平,男,1972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丁涛,男,1989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原告闫少平与被告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闫少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少平负担。审判员 范永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