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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381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闫少平与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少平,丁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381民初2108号原告:闫少平,男,1972年1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告:丁涛,男,1989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中专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原告闫少平与被告丁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闫少平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闫少平负担。审判员  范永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