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2民初1217、1219-1224、12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耿淑平、周耕田等与张国琪、王小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淑平,周耕田,何万志,张玉敏,张伯超,王秀芝,张玉团,耿树荣,张国琪,王小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2民初1217、1219-1224、1226号之一原告耿淑平,女,汉族,住保定市。原告周耕田,男,汉族,住保定市。原告何万志,男,汉族,住高阳县。原告张玉敏,女,汉族,住保定市。原告张伯超,男,汉族,住高阳县。原告王秀芝,女,汉族,住高阳县。原告张玉团,女,汉族,住高阳县。原告耿树荣,女,汉族,住保定市。被告张国琪,男,汉族,住安新县。被告王小藕,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耿淑平、周耕田、何万志、张玉敏、张伯超、王秀芝、张玉团、耿树荣等人与被告张国琪、王小藕民间借贷纠纷八案,八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均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国琪、王小藕价值2,46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国琪名下的冀F×××××号雪佛兰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转移、变卖、毁损。查封期限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2018年10月8日。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 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田柳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