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9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述远、孙作坤、张成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皖1802执942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述远、孙作坤、张成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6日作出(2015)宣民二初字第0089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孙述远、孙作坤、张成福未按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04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455.32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1485元、执行费1923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孙述远、孙作坤、张成福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述远、孙作坤、张成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