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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字第1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青州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中储物流有限公司,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字第1931号申请执行人青州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3707817286299879。法定代表人XX,访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省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304419-8。法定代表人袁敦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81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存放在青州中储物流有限公司仓库内的复合肥80.05吨、东圣二铵0.82吨。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凤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