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06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06
案件名称
李萍与衡阳市常平商贸有限公司、李小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萍,衡阳市常平商贸有限公司,李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C}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406执435号 申请执行人李萍,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 被执行人衡阳市常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珠晖区。 被执行人李小平,男,196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珠晖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5)雁民二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0日向被执行人衡阳市常平商贸有限公司、李小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五日内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李萍借款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衡阳市常平商贸有限公司、李小平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阳市常平商贸有限公司、李小平银行存款45万元,或扣留、提取其他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榜元 审判员 李林民 审判员 张海清 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强福 校对人:刘 强 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