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垒寻衅滋事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283刑初556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住平度市开发区。2014年5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4年6月2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执行逮捕。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6]4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2015年4月1日14时许,张某1酒后来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泉州路与红旗路交叉路口南侧的体育彩票店内,邀请彩票店员工李某打扑克,因李某不同意,张某1遂持臂力器对其进行殴打,李某在与张某1厮打的过程中将张某1头部打伤,后张某1电话纠集被告人张某及杨某(已判刑)、穆某(已另案起诉)等多名男青年来到店内,因李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待民警离开,杨某与张某1商议后,张某、杨某、穆某等多名男青年持马扎、斧头、臂力器对李某、在店内玩耍的张某2随意进行殴打,致二人体表多处皮肤挫伤,面积均超过15cm2,且将店内的茶几、笔记本电脑、体彩专用主机、三星手机损坏,损失价值人民币10835元。经法医鉴定,李某、张某2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二)贩卖毒品1、2015年12月中旬一天,被告人张某在平度市胜利路千佛阁处,以四百元的价格向王某(已行政处罚)出售冰毒一包,约0.8克。2、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在平度市胜利路千佛阁处,以四百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售冰毒一包,约0.7克。庭审中,公诉人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杨某、王某等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张某的供述与辩解;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合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且贩卖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建议在法定刑期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有异议。该辩解只是拿王某的钱去买的,是王某叫我买的,我们一起吸了,是代购。我主动说出的王某。经审理查明,(一)寻衅滋事2015年4月1日14时许,张某1酒后来到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泉州路与红旗路交叉路口南侧的体育彩票店内,邀请彩票店员工李某打扑克,因李某不同意,张某1遂持臂力器对其进行殴打,李某在与张某1厮打的过程中将张某1头部打伤,后张某1电话纠集被告人张某及杨某(已判刑)、穆某(已另案起诉)等多名男青年来到店内,因李某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对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互不追究法律责任。待民警离开,杨某与张某1商议后,张某、杨某、穆某等多名男青年持马扎、斧头、臂力器对李某、在店内玩耍的张某2随意进行殴打,致二人体表多处皮肤挫伤,面积均超过15cm2,且将店内的茶几、笔记本电脑、体彩专用主机、三星手机损坏,损失价值人民币10835元。经法医鉴定,李某、张某2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另查明,在本院审理的(2015)平刑初字第713号同案犯张某1寻衅滋事一案中,已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五万元。李某表示不再追究民事责任。(二)贩卖毒品1、2015年12月中旬一天,被告人张某在平度市胜利路千佛阁处,以四百元的价格向王某(已行政处罚)出售冰毒一包,约0.8克。2、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张某在平度市胜利路千佛阁处,以四百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售冰毒一包,约0.7克。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证实了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张某的到案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的身份情况。(3)(2015)平刑初字第71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犯张某1已判刑,同时证实已赔偿李某经济损失五万元。(4)(2014)平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了被告人张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5)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的事实。(6)在逃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张某系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部门网上批拘在逃人员。(二)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1、杨某、穆某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张某参与寻衅滋事的时间、地点及其经过。(2)证人袁某的证言,证实一是案发当日该在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泉州路与红旗路交叉路口南侧的体育彩票店内看到张某1与李某打仗的状况及警察出警并调解的情况;二是杨某等多名男青年来到该店内将李某、张某2打伤及毁坏店内部分物品的事实。(3)证人朱某的证言,证实了王某购买冰毒的事实及送被告人张某回家的事实。(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了二次通过被告人张某购买冰毒的事实及第一次与被告人张某共同吸食冰毒,后让朱某送被告人张某回家的事实。(三)被害人李某、张某2的陈述,证实了二人被张某1、杨某及被告人张某等人打伤并将店内部分财物毁坏的事实。(四)被告人张某的供述,证实了该参与寻衅滋事,殴打他人并损坏财物的事实及二次给王某冰毒的事实。(五)鉴定意见(1)平度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李某、张某2的损伤均构成轻微伤。(2)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证实了被告人张某参与寻衅滋事毁坏物品价值人民币10835元。(六)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参与寻衅滋事的案发现场情况。(七)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袁某、杨某分别通过照片辨认出参与寻衅滋事的被告人张某。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与他人合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毁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且贩卖毒品,其行为分别构成寻衅滋事罪和贩卖毒品罪,应受刑罚的处罚,且应予并罚。该归案后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关于代购毒品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不得假释。(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24日起至2018年1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建国人民陪审员 李冬梅人民陪审员 张亦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郭治涌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