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3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杜婉嘉与贲放、大连东晟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婉嘉,贲放,大连东晟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193民初653号原告:杜婉嘉,女,汉族,1981年9月20日生,住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代理人:周宝吉,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贲放,男,汉族,1981年6月24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东晟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黄河路620号电梯楼层8层D1单元。法定代表人:贲放,董事长。原告杜婉嘉与被告贲放、大连东晟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受理,于2016年8月16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婉嘉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宝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贲放、大连东晟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东晟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杜婉嘉诉称:2015年4月27日,贲放以大连东晟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需要为由,向杜婉嘉借款10万元。2015年9月27日,贲放向杜婉嘉出据《借条》,载明“因公司运营需要,向杜婉嘉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万),月利1.5%(百分之壹点伍),时间从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本息总计拾万零玖仟(¥109000元)。2015年10月20日前本息一并还清”。但是贲放却未能按照承诺如期偿还上述借款,虽经杜婉嘉多次催要,贲放均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由于贲放系大连东晟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上述借款实际用于大连东晟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营活动,所以应当由二被告依法共同对原告承担还本付息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公正裁决,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依法连带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2、判令二被告依法连带向原告支付自2015年4月27日起至借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借款利息(以年利率18%为标准计算,暂计至2016年4月26日为人民币18000元)。贲放、大连东晟隆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杜婉嘉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账户向贲放转款10万元,贲放于2015年9月27日为杜婉嘉出具借条一份,其内容为:“因公司运营需要,向杜婉嘉借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万),月利1.5%(百分之壹点伍),时间从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10月20日,本息总计拾万零玖仟(¥109000元)。2015年10月20日前本息一并还清。立此为据。借款人:贲放”借条出具后,贲放未按照约定期限向杜婉嘉还款。另查明:贲放系大连东晟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院认为:杜婉嘉已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贲放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贲放为杜婉嘉出具借条后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贲放应当按照约定向杜婉嘉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且杜婉嘉与贲放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并未超过年利率24%,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杜婉嘉请求大连东晟隆公司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认为,贲放作为大连东晟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在为杜婉嘉出具的借条中明确“因公司运营需要”而借款,且杜婉嘉已提供证据证明贲放所借款项用于大连东晟隆公司生产经营,大连东晟隆公司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证据,应视为大连东晟隆公司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大连东晟隆公司应对贲放的此笔借款共同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贲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杜婉嘉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其中2015年4月27日至2015年10月20日利息为9000元;自2015年10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10万为基数按照月利1.5%计算;),大连东晟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被告贲放、大连东晟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雅文代理审判员 郭鹏飞人民陪审员 朱 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晓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