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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3执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崔海涛与冯树刚、陈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海涛,冯树刚,陈艳,赤峰景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伟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敖汉旗瑞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3执1268号申请执行人崔海涛,男,现住巴林右旗大板镇。被执行人冯树刚,男,现住赤峰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陈艳,女,现住赤峰市新城区。被执行人赤峰景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冯树刚,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赤峰市伟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冯树刚,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敖汉旗瑞佳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敖汉旗新惠镇。法定代表人冯礼,职务总经理。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3民初124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冯树刚在赤峰金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拥有19%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斯钦巴特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查 干 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