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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7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赖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7刑初223号公诉机关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某,男,1971年3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沙县,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址福建省沙县,现住三明。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刑诉(2016)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绍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赖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赖某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沙临通行证09631号二轮机动车,从沙县罗布家园小区门口往沙县东大桥方向行驶,行至沙县罗布家园小区门口时,碰撞门口道闸栏杆,造成栏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赖某明知小区保安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沙县公安局民警接警后赶到事故现场,发现被告人赖某有饮酒后驾车的嫌疑,遂将被告人赖某带至沙县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检测,被告人赖某的全血样乙醇含量为213.89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赖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赖某已赔偿物业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赖某供述,证人胡某、林某证言,沙县公安局提供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案件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技术参数单、车辆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现场调查记录、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赔偿协议,福建中联司法鉴定所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赖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赖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赖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赖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赖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的第二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余长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译附: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