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65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超全与李二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2民初6574号原告:李超全,农民。被告:李二生(曾用名李超),邳州市三元杆塔有限公司职工。原告李超全诉被告李二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超全、被告李二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超全诉称,2016年7月3日下午14时许,因两家邻里纠纷问题,被告在李兴春家不分青红皂白用手将我打昏过去。后原告先在邳州市人民医院检查,因该院没有床位,又转至邳州市东大医院住院治疗数天,支付大量医疗费。被告未赔偿任何费用,此间,我多次到派出所要求处理未果,故具状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8000元。被告李二生辩称,2016年7月3日下午14时许,我在李兴春家里谈论建造化粪池之事,不多会原告李超全赶至。我起身将正坐的板凳让给原告,他有意不坐,硬朝我身上靠。我知道他有病,他是想碰瓷赖我,因此,我向后退了几步躲开他。他却故意先坐下,后又躺在地上,说我打他了。接着原告家属过来就报警了。我与他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接触,他却说我将他打昏过去,是歪曲事实。综上所述,原告李超全住院期间发生的费用与我之间没有任何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李超全与被告李二生既系本家兄弟又为邻居关系。2016年7月3日上午,原告李超全因宅基地问题曾与被告李二生父亲发生纠纷。当日下午14时左右,被告李二生在李兴春家中谈论建化粪池之事,遇原告李超全赶到门口,后双方即理论上午发生之事,而原告李超全边说边往被告李二生身前靠,被告李二生用手推了原告李超全胸部,原告李超全随即坐在板凳上,继之躺倒在地。不久,原告李超全家属赶到后又与被告李二生发生口角,随后拨打110报警,继之拨打120救护车将原告李超全送至邳州市人民医院检查,后又转至邳州市东大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格林-巴利综合征,胆囊切除术后。在该院住院治疗3天,于2016年7月6日出院,支付医疗费3257.62元。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建议院外继续治疗。后双方因损失赔偿问题调解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计8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邳州市公安局询问笔录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二生与原告李超全既系本家兄弟又系邻居关系,两家理应以邻为重、遇事相互协商或通过所在村民委员会予以协调处理为妥。而被告李二生在原告与其父亲上午因宅基地之事发生纠纷后,即从邳州赶至家中,遇原告李超全发生言语相撞后即推搡原告,对此行为所给原告造成的人身伤害损失,被告李二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原告李超全与被告李二生发生言语相撞后,便逐渐向其身边靠近,也是导致事态发展的因素。且原告李超全原本患有××,入院后进行的各项检查也不同程度地扩大了经济损失,故应对其产生的损失承担相适应的责任。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原告已提供了医疗文证及医疗费票据,故本院对其已支付的医疗费3257.62元予以认定和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问题,原告系农村居民,可按照上一年度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6257元予以计算和支持。其误工天数,根据纠纷发生的情况,酌情予以支持7天的误工日;关于护理费问题,可按照护工工资75元/天的标准予以支持;关于交通费问题,可酌情支持100元。综上,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3257.6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元(3天×50元)、营养费102元(3天×34元)、护理费225元(75元×3天)、误工费311.78元(16257元/年×7天)、交通费100元,合计4146.4元。该损失应当由被告李二生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4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二生赔偿原告李超全上述各项损失计2487.84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剩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被告李二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汤步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聂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