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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瑞昌哥尔德发电设备(无锡)制造有限公司与上海图雷发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昌哥尔德发电设备(无锡)制造有限公司,上海图雷发电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5执139号申请执行人瑞昌哥尔德发电设备(无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金泰宇,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涌海、纪苹芳,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图雷发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许永强,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瑞昌哥尔德发电设备(无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哥尔德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图雷发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锡法商初字第004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书,图雷公司应给付哥尔德公司货款400488.8元,承担诉讼费用6424元。因图雷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哥尔德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图雷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觉履行,但图雷公司并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图雷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图雷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经向房管部门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图雷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2016年4月5日,因被执行人图雷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图雷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通报申请执行人哥尔德公司,其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图雷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暂不申请悬赏执行及强制审计,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执行标的406912.8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执行费6003元亦未能收取。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图雷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哥尔德公司亦不能提供图雷公司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5)锡法商初字第004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图雷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哥尔德公司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图雷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书面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者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执 行 长  潘洪峰执 行 员  卢凤生人民陪审员  杨天府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