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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8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志高、刘艳花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益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高,刘艳花,衡阳市益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08执166号申请执行人刘志高,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刘艳花,女,汉族。被执行人衡阳市益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解放大道16号政府大院会议中心东侧3楼。法定代表人邓承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志高、刘艳花与被执行人衡阳市益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申请执行人要求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尚不具备办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凌 云审 判 员  彭卫东审 判 员  王孝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岚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