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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24执1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丽秀与被执行人姜志有、刘得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秀,姜志有,刘得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4执178号申请执行人林丽秀,女,196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厨师,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姜志有,男,1973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松溪县。被执行人刘得弟,女,1978年6月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松溪县。本院在执行(2015)松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林丽秀与姜志有、刘得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过司法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房产、车辆、工商无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执行财产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松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凯峰审判员  李 健审判员  汤哲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君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