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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民初90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刘乐与苗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乐,陈飞,苗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602民初9007号原告刘乐,男,汉族,1990年10月26日出生,现住东胜区紫金苑小区12号楼1单元303室。.被告陈飞,男,汉族,1985年12月17日出生,现住东胜区割蛇壕2号街坊1号楼3单元406室。被告苗莉,女,汉族,现住地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乐诉被告陈飞、苗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收到本院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来本院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斌代理审判员 崔 婉代理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智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