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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建武与西安万宝银养殖有限公司、程美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武,西安万宝银养殖有限公司,程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7执260号申请执行人王建武,男,198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委托代理人宋红科,系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西安万宝银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法定代表人程美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美玲,女,197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建武与被执行人西安万宝银养殖有限公司、程美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西安万宝银养殖有限公司、程美玲的银行、车辆、房产等系统均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西安万宝银养殖有限公司、程美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申请人的债权尚未完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117执260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西安万宝银养殖有限公司、程美玲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亮人民陪审员  尹绪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雪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