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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57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智胜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万龙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智胜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万龙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2民初5716号原告:深圳市智胜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固戍航城大道安乐工业区B1栋二、三、六楼。法定代表人:余秀娜。委托代理人:魏炳海,浙江驰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万龙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西潭头村。法定代表人:项向阳。原告深圳市智胜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万龙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偿付货款56450.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判决还款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双方于2016年1月20日进行对账结算,被告结欠原告货款71450.7元,由原告持有的被告盖章确认的对账单为凭。之后,被告仅支付货款15000元,余款56450.7元至今未付,原告催讨无果故而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万龙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深圳市智胜新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货款56450.7元及利息损失(自2016年6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交本院柳市人民法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11元,由被告浙江万龙智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文丹人民陪审员  张 皓人民陪审员  陈潇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缪思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