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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执字第11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南通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蔡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蔡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字第11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南通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法定代表人胡家豪,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中伟,扬子江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亚飞,该员工。被执行人蔡建辉。申请执行人南通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作出的(2015)启商初字第07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蔡建辉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南通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1091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因被执行人蔡建辉未能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信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815919.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机构、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发现蔡建辉名下分别位于人民中路669-1号2506室以及位于启东市汇龙镇明珠新村150幢303室的房产共两套,均设有抵押并有查封信息,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蔡建辉名下分别位于人民中路669-1号2506室以及位于启东市汇龙镇明珠新村150幢303室的房产予以轮候查封,并将被执行人蔡建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常年在外,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发现蔡建辉名下分别位于人民中路669-1号2506室以及位于启东市汇龙镇明珠新村150幢303室的房产共两套,均设有抵押并有查封信息,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商初字第0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找到被执行人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钱 晖执行员 金 辉执行员 韩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施海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