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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执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占普与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普,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21执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占普,男,生于1973年9月10日,汉族。被执行人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郏民初字第10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逾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中州万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划拨至宝丰县人民法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姚志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