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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21民初1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袁振财袁某财与劳柏智劳某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振财袁某财,劳柏智劳某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21民初1823号原告:袁振财袁某财,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灵山县檀圩镇居民,住。被告:劳柏智劳某智,男,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灵山县檀圩镇居民,现住灵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振财袁某财与被告劳柏智劳某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振财袁某财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振财袁某财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振财袁某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5元,由原告袁振财袁某财负担。审判员  李文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 旋appoint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