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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41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永康市方岩镇岩后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方岩镇岩后村经济合作社与应高潮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康市方岩镇岩后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方岩镇岩后村经济合作社,应高潮,应天雄,应家杨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1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方岩镇岩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岩后村。法定代表人:应中喜,主任。上诉人(原审原告):永康市方岩镇岩后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方岩镇岩后村。负责人:应杰平,社长。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天荣,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两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菱萍,浙江丽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高潮,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审第三人:应天雄,男,1962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原审第三人:应家杨,男,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上诉人永康市方岩镇岩后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方岩镇岩后村经济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应高潮、原审第三人应天雄、应家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芝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2014年6月12日由审判员卢志峰进行第一次开庭审理。2016年4月14日,一审当庭将审判人员由卢志峰变更为林享享,并由林享享进行第二次开庭审理。2016年7月28日,一审作出判决,审判人员署名为卢志峰。上诉人关于一审程序违法的上诉主张,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故原审存在程序严重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永芝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永康市方岩镇岩后村村民委员会、永康市方岩镇岩后村经济合作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代理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胡晔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