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81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徐顺相与王柏成、雷良康、新宁县平安货运物流运输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顺相,王柏成,雷良康,新宁县平安货运物流运输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81民初1460号原告徐顺相,男,1967年2月2日出生,汉族。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集波,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柏成,男,1965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雷良康,男,1969年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新宁县平安货运物流运输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建初,系该公司负责人。原告徐顺相与被告王柏成、雷良康、新宁县平安货运物流运输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杰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杜菲担任记录。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顺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集波,被告王柏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良康、新宁县平安货运物流运输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6年4月3日2时30分时许,王柏成驾驶湘E8×货车(雷良康所有,挂靠新宁县平安货运物流运输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城步驶往隆回,途径城步西岩镇庄上地段时,因王柏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徐顺相受伤,经城步交警大队认定,王柏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顺相不承担责任,当天徐顺相在武冈展辉医院治疗,已经用去医药费3万元左右(被告王柏成支付),自行垫付4400元,出院后经邵阳市王城司法所鉴定为10级伤残,后期医药费6000元。为此,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三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57676元、误工费14713元、护理费3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营养费900元、鉴定费700元、交通费1000元,前期医药费4400元、后期医药费6000元,以上共计各项损失共计95789元。被告王柏成未提供证据但辩称:车主雷良康开车后因劳累需要休息,临时邀请王柏成帮其开车,该责任应由车主雷良康承担;另外车主雷良康已垫付大部分医药费,估计垫付3万元;是徐顺相主动要求乘坐雷良康的车的,当时乘坐5人,核载3人,属超载,徐顺相本身有责任。被告雷良康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被告新宁县平安货运物流运输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予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徐顺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次交通事故被告王柏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徐顺相不承担责任;2、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原告伤势构成10级伤残,后期医药费6000元;3、病历资料,证实原告受伤住院30天;4、医药清单,证实原告住院用药情况;5、医药费、交通费、鉴定费发票,证实原告垫付6596.8元,交通费1369.7元,鉴定费700元;6、租房合同、证明,证实原告及其家属按城镇户口对待;7、收入证明,证实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宋亩花进行护理,宋亩花月薪为4200元;8、原、被告身份证资料,证实原、被告诉讼主体适格。被告王柏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与其无关。本庭对证据认定如下:对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法医鉴定书予以认定。住院费尽管原告没有提供医药费结算发票,但结合双方的陈述、原告提供的住院预付款收据、取款收据可以认定原告自付4400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隆回县荷香桥镇火花村委会证明、隆回县荷香桥镇中学证明、租房合同,只能证明徐顺相的儿子因在隆回县荷香桥镇中学读书租房,不能证明徐顺相一家生活在城市、消费在城市、收入来源在城市,故徐顺相的伤残赔偿金只能参照农村标准计算,即伤残赔偿金为10993元×20年×10%=21986元。后期治疗费结合原告的伤情以后期实际门诊正式发票691.89元为准。交通费结合原告住院、门诊、法医鉴定以隆回至武冈2人3次,即29×2×3=174元。根据原告举证、被告的质证,本庭认证,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6年4月3日,被告雷良康驾驶湘E8×货车给城步吴小龙开办的工厂送货,返回时,吴小龙雇请的工人徐顺相要求搭车回隆回,湘E8×货车驾驶室限坐3人,实坐5人(雷良康、王柏成、徐顺相及另外2人),当日凌晨2时左右雷良康因开车劳累于是要求乘车的王柏成帮其开一段路,凌晨2时30分时许王柏成驾驶该车途径城步西岩镇庄上地段时,因王柏成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车上搭乘人员徐顺相受伤,湘E8×货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城步交警大队认定,王柏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徐顺相不承担责任。原告徐顺相负伤后在武冈展辉医院住院治疗30天(从2016年4月3日至2016年5月3日),用去医药费35143.67元(雷良康已大部分垫付,其中徐顺相自付4400元),诊断为左第4-8肋多发性肋骨骨折、左侧肺挫伤,出院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原告出院后于武冈展辉医院门诊治疗,用去门诊费691.89元。2016年4月3日城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柏成操作不当,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顺相不负事故责任。2016年6月27日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委托邵阳市王城司法鉴定所对徐顺相的伤残等级进行评定,结论:被鉴定人徐顺相的损伤构成10级伤残,误工期自受伤之日起计算为90天,出院后需继续营养、康复、复查等处理,建议后期医疗费自2016年5月3日出院之日起6000元,用去鉴定费700元。误工费、护理费以住院实际天数计算,精神损害赔偿金结合原告的伤残等级酌情考虑2000元。另查明,被告王柏成驾驶的湘E813**货车原所有人为新宁县平安货运物流运输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经多次转让后,雷良康系交通事故发生前最后车辆所有人。原告徐顺相的损失为:住院医药费4400元,后期门诊费691.89元,伤残赔偿金21986元,误工费85元/天×30天=2550元,护理费85元/天×30天=2550元,营养费30天×30元/天=9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0天×50元/天=1500元,交通费174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鉴定费700元,以上共计37451.89元。本院认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王柏成负全部责任,徐顺相不负责任,因此,被告王柏成应对原告徐顺相的损害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湘E8×货车的实际车主为被告雷良康,发生交通事故前车辆实际驾驶人为车主雷良康,因雷良康开车劳累,雷良康才主动邀请搭车人王柏成开车,王柏成与雷良康的关系应认定为无偿帮工,法律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被告王柏成应承担的责任应由被告雷良康承担,但本案中被告王柏成驾驶时因操作不当,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错,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柏成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因湘E8×货车已多次转让,故原告要求车辆登记所有人新宁县平安货运物流运输中介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雷良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徐顺相住院医药费、后期门诊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损失37451.89元;二、被告王柏成对上述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950元,由被告雷良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杜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