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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恢3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赵瑞与丛占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吉0122执恢347号丛占民:你(或你单位)与赵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的(2014)吉农民初字第4621号民事调解书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瑞于二O一六年十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月九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丛占民偿还给申请人赵瑞借款200,000.00元,上款于2014年10月15日前给付30,000.00元,于2015年2月10日前付清170,000.00万元。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由被告承担。(2)负担案件受理费4300.00元,申请执行费1850.00元。开户银行: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农安支行户名:农安县人民法院账号:0710450011015200000452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