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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2民初31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与长乐市文岭镇后董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长乐市文岭镇后董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82民初3193号原告: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法定代表人:骆建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辉,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乐市文岭镇后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乐市。法定代表人:陈克利,村主任。原告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特公司)与被告长乐市文岭镇后董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后董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光辉、被告后董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陈克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鼎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电梯安装费436,540元及违约金21,827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梯安装合同》,被告将长乐市丰泽花园项目所有电梯安装、调试并负责通过质检部门的验收等工作委托原告进行工程施工,合同总价为1,049,080元(含电梯监检费76,000元)。按照合同约定,原告进入施工现场前10日内,支付相应批次安装费的50%及监检费计562,540元;通过地方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取得电梯设备合格证,被告7日内支付相应批次安装费的50%即486,540元。另外,按照合同约定,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果被告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支付款项,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每延误一周(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违约金为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0.5%,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5%。2014年11月10日,原告安装的所有电梯取得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的《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2014年11月11日,原告安装的所有电梯通过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验收并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电梯使用标志》。被告除了2013年8月5日支付安装费562,540元和2015年2月7日支付安装费50,000元外,剩余安装费436,540元至今未付原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未付的安装费,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后董村委会辩称,原告所诉其与后董村委会签约承包电梯安装工程,及发包方尚欠安装费436,540元未付情况属实。对所欠原告电梯安装费,村委会愿意承担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7月25日,鼎特公司(承包人-乙方)与后董村委会(发包人-甲方)签订一份承包位于长乐市文岭镇后董村的“长乐市丰泽花园”项目安装电梯的《电梯安装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该项目的所有18台电梯的安装、调试并负责通过质检部门验收等工作发包给乙方进行工程施工,安装工期120日历日;合同固定总价为1,049,080元(其中电梯安装费973,080元、监检费76,000元);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前10日内,甲方支付安装费的50%及监检费计562,540元;安装的电梯通过地方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并取得电梯设备合格证,甲方7日内支付乙方安装费的50%即486,540元;除不可抗力原因外,如果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应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每延误一周为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0.5%计算,最高不得超过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5%。同时,合同对甲方提供电梯安装的条件、乙方安装电梯的质量要求等也作了约定。合同订立后,鼎特公司按约进场安装施工。约定的18台电梯安装施工完毕后,于2014年11月10日通过了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合格);次日,由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了该18台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电梯使用标志》。鼎特公司安装的该18台电梯经检验合格后,即投入使用。截至2015年2月7日,后董村委会已向鼎特公司支付电梯安装费及监检费合计612,540元(2013年8月5日支付安装费及监检费计562,540元、2015年2月7日支付安装费50,000元),其余的436,540元安装费至今未付。鼎特公司因讨款未果,于2016年6月30日诉至本院,要求后董村委会支付电梯安装费余款436,540元,并按合同约定的未付部分安装费金额的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21,827元(436,540元×5%)。上述事实,由鼎特公司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电梯安装合同》、《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监督检验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电梯使用标志》,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合同。本案中,鼎特公司与后董村委会签订的《电梯安装合同》,是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系适格主体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依合同履行义务和严格履行义务原则。鼎特公司已完成其承包的电梯安装工程施工,并经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履行了施工方的合同义务;作为该工程的发包方,后董村委会应当按约支付相应的安装费。后董村委会对鼎特公司所诉未付电梯安装费金额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鼎特公司主张要求后董村委会支付电梯安装费余款436,540元之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涉案电梯安装工程完工后,于2014年11月10日通过了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次日由福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电梯使用标志》,根据合同约定,后董村委会应于7日内即2014年11月18日前向鼎特公司支付安装费余款;而此时至今已逾期近两年时间,按上述每延误一周付款违约金为延误部分合同金额的0.5%计算,远超过约定的违约金上限即延误部分合同金额5%。因此,对鼎特公司要求后董村委会按照约定的未付部分安装费金额的5%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21,827元之诉讼主张,本院亦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长乐市文岭镇后董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鼎特电梯有限公司电梯安装费436,54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827元,合计458,36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76元,减半收取计4088元,由长乐市文岭镇后董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坤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美美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