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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4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张晓利与周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利,周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栾川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4民初1036号原告张晓利,女,汉族,1982年6月2日出生,住栾川县。委托代理人麦遂舟,男,栾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敏生,男,51岁,汉族,住栾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晓利与被告周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晓利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晓利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由原告张晓利负担。审 判 长 姜 伊 兵审 判 员 张 晓 辉人民陪审员 聂 琳 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