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02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谢德琮等其他民事一案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祝南,谢德琮,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02183号申请执行人龙祝南,男,1931年2月1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谢德琮,女,1933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张山营镇苏庄果树场。法定代表人喻施桥,主任。申请执行人龙祝南、谢德琮与被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作出(2015)延民初字第044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申请执行人龙祝南、谢德琮办卡费五万八千五百二十三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六百三十二元。因被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日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龙祝南、谢德琮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银行存款无余额,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在建行延庆县支行的账户已被我院冻结,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财产线索。我院于2016年3月19日对被执行人北京市延庆县大仁健康养老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喻施桥采取强制措施,依法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现我院已穷尽各种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延民初字第044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晓春审判员 彭建民审判员 王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迎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