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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30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国强与洛阳宏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强,洛阳宏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3000号原告:李国强。被告:洛阳宏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辉。原告李国强与被告洛阳宏兴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原告李国强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74元,减半收取计737元,由原告李国强负担。审 判 长  李晶晶人民陪审员  闫英杰人民陪审员  王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