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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4执2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2016)陕0924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紫阳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陕西省紫阳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4执25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住紫阳县城关镇。被执行人陕西省紫阳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紫阳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魏某某,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建军,男,197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岳池县人,住四川省岳池县。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陕西省紫阳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55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陕西省紫阳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日前偿还张某某借款本金178000元,利息98440元,本息合计276440元。如预期还款,上述借款本金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利随本清,直至还清借款本息为止。调解书生效后,��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因刘培华、徐德元等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陕西省紫阳县某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本院于2016年9月2日依法受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紫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924民初6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公司宣告破产后,本案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企业退出破产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全执行员 苏武榜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贤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