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1执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增梅、杨考仕、赖高洁盗窃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高洁,杨考仕,李增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1552号被执行人赖高洁,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永定县虎岗乡。被执行人杨考仕,男,1986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被执行人李增梅,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被执行人李增梅、杨考仕、赖高洁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2215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李增梅、杨考仕、赖高洁并处罚金35128.2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增梅、杨考仕、赖高洁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增梅、杨考仕、赖高洁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581执15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耿聪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