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5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5
案件名称
颜锦然与潘文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锦然,潘文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5民初2868号原告:颜锦然,男,195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多毅,福建林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文焕,男,196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永春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基隆,永春县桃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颜锦然诉被告潘文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颜锦然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颜锦然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颜锦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计211元,由颜锦然负担。审 判 长 颜革征审 判 员 詹国荣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淑芬-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