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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席金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建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席金平,刘建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955号申请执行人席金平,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开县,经常居住地重庆市巫溪县徐。被执行人刘建永,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鲁山县。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申请执行人席金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建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鲁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鲁民初字第19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案件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482执95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