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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宋惠玲、宋小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宋惠玲,宋小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3民初2223号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959927。法定代表人:游和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海,男,公司员工。被告:宋惠玲,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0020,住珠海市斗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洪,住珠海市斗门区。被告:宋小苑,女,汉族,公民身份号码×××8002,住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洪,住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美湾西一区**号*单元301。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惠玲、宋小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改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梁泳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