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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10执5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孟凌侠申请哈尔滨卓群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凌侠,哈尔滨卓群公共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10执59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孟凌侠,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卓群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乔文峰,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孟凌侠与哈尔滨卓群公共设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划拨哈尔滨卓群公共设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800元。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总额120018.21元,未执行标的72218.2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景志新审 判 员  魏国涛代理审判员  王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