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5民初1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海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陈海泉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1411号原告: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东路62-22号二楼部分自编之一(仅作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677070887M。法定代表人:高振兴。委托代理人:李惠玲,女,汉族,1984年1月11日出生,系原告人力行政部经理。被告:陈海泉,女,汉族,1987年10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海泉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惠玲、被告陈海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司法鉴定期间为2016年8月18日至2016年9月25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事实认定及裁判理由以下是双方没有争议的事项,本院予以确认:1.劳动仲裁请求:被告作为申请人以原告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1)补缴社会保险;(2)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29841元;(3)支付2016年4月工资3200元。2.劳动仲裁裁决: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4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6年4月工资3200元;(2)被申请人在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4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26127.40元;(3)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3.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述仲裁裁决而起诉,请求判令(1)原告无需支付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127.4元予被告;(2)被告退还社保单位承担的费用4350.19元予原告;(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4.入职时间:2015年8月14日。5.职务:店长。6.被告在原告处工作至2016年4月30日。7.根据原告提交的工资条,被告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的应发工资与实发工资数额一致,分别为:1557.8元、4956元、3695元、4654元、3710元、3355元、1572元、3133元、3242元。8.被告填写了《辞职申请表》,原因是家里建房子得回家帮助。原告的相关管理人员于2016年4月25日审批同意,双方于2016年4月30日办理了工作交接,签有《离职员工工作交接表》。9.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原告提交了一份《员工入职承诺书》,落款的承诺人处签名为陈海泉,落款时间为2015年8月17日。该《员工入职承诺书》的主要内容有:“一、聘用期限,经协商,聘用时间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三、工作内容,1.在公司担任店长一职,主要工作内容为店面管理。四、工作时间及休息安排,1.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六9:00-12:00、13:00-18:00(周六的加班时数视工作情况安排补休);2.严格遵守公司的作息时间,每月安排四天休息,因工作需要将服从加班的安排和接受岗位调配。五、劳动报酬,每月岗位工资为2800元人民币,岗位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全勤奖、加班工资、岗位补贴、绩效工资、社保费,于次月15日发放。六、保险福利待遇,依法为员工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其参加方式自主选择……。”被告对上述《员工入职承诺书》承诺人陈海泉的签名有异议,并要求进行司法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其后,被告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司法鉴定申请书》,要求撤回上述司法鉴定申请。本案中,双方举证及质证意见如下: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的身份证;2.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425号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3客户投诉建议登记表;4.新员工入职管理制度;5.劳动合同签收确认表;6.员工陈海泉在职期间情况说明表;7.员工离职保密承诺书;8.陈海泉的入职员工登记表、入职承诺书、离职员工交接表、辞职申请表、个人简历;9.工资条。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1、2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没有异议。对证据3有异议,被告不存在试用期间表现不良,客户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客户退机的原因是产品效果不明显,而不是对被告的服务态度有意见。对证据4、5真实性有异议,被告没有看到过。对证据6真实性有异议,该情况说明表中谢思佳的入职时间及其任职行政部经理的时间不一致,前后矛盾,被告向仓库管理人员孔素英了解过不是其本人签名。对证据7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确认该签名真实,但是被告是受胁迫所签。对证据8中的入职员工登记表正面(有相片页)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全部是由被告书写及签名;对背面的入职承诺书真实性不予确认,承诺人处“陈海泉”的签名不是被告书写。对证据8中离职员工交接表、辞职申请书、个人简历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离职交接表中“物品交接”、“工作交接”及交接人处的签名是被告本人书写,辞职申请表中“离职原因”栏以上的内容也是被告书写,但对原告所述的证明内容有异议。对证据9真实性有异议,确认被告每月收取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数额一致,但对该工资表的工资构成有异议,与被告的实际情况不相符。被告在庭审中提交了佛山市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经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有为被告参加在职期间的全部社会保险,被告可以选择打印阶段性的参保记录,该参保缴费证明与本案无关。被告在庭审后补充提交了录音光盘、录音文字整理及通话清单作为证据。原告书面质证认为:录音光盘没有合法来源,与本案无关;录音文字整理与本案无关;通话记录只是针对被告离职工作交接不清及被告提出无理要求而进行的通知,与本案无关。对于双方有争议的事项,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原告是否应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予被告,双方各持异议。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交的《员工入职承诺书》落款处有陈海泉的签名,被告虽然对该签名有异议并申请司法鉴定,但被告其后又撤回了司法鉴定申请,而被告又不能提交直接充分的证据对《员工入职承诺书》予以推翻,故原告主张《员工入职承诺书》是被告所签,本院予以采信。虽然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员工入职承诺书》已经明确记载了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保险福利待遇等,具备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可以视为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原告主张无需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127.4元予被告,本院予以支持。2.关于社会保险费的问题。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4350.19元,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作审查处理。佛南劳人仲案字[2016]1425号仲裁裁决已裁决原告应支付2016年4月工资3200元予被告,双方对该裁决内容均没有提起诉讼,应视为服裁,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判决如下:一、原告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4月工资3200元予被告陈海泉。二、原告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需支付2015年9月14日至2016年4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6127.4元予被告陈海泉。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启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嘉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安昭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