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11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兆云与付明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兆云,付明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财保15号申请人陈兆云。被申请人付明康。申请人陈兆云与被申请人付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解放东路111号A05幢301室房屋予以诉前保全(限额为人民币25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付明康所有的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解放东路111号A05幢301室房屋予以查封(限额为人民币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顾年华审判员 李海平审判员 马晓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滕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