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811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陈兆云与付明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兆云,付明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11财保15号申请人陈兆云。被申请人付明康。申请人陈兆云与被申请人付明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解放东路111号A05幢301室房屋予以诉前保全(限额为人民币250000元),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付明康所有的位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解放东路111号A05幢301室房屋予以查封(限额为人民币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顾年华审判员  李海平审判员  马晓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滕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