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223民初1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钟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223民初1801号原告:钟某,女,汉族,粮农。被告:曹某,男,汉族,粮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某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永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严福财书 记 员 马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