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5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某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唐某,女,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住广西。。被执行人:文某,男,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西桂林秀峰区。。本院在执行唐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审 判 员 王 剑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尹冬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