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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5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某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429号申请执行人:唐某,女,汉族,1968年8月7日出生,住广西。。被执行人:文某,男,汉族,1972年11月30日出生,住广西桂林秀峰区。。本院在执行唐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2013)兴民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审 判 员  王 剑代理审判员  张 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尹冬妮